
财产线索

线索数量167
序号 | 案号 | 开庭时间 | 立案时间 | 身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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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民特640号 | 2020-09-11 | 2021-04-12 | 被申请人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民初4930号 | - | 2021-01-27 | 当事人 | 详情 |
3 | (2020)粤0118执异681号 | - | 2020-11-18 | 异议人(案外人) | 详情 |
4 | (2020)粤0118执异644号 | - | 2020-10-19 | 异议人(案外人) | 详情 |
5 | (2020)粤0118执异643号 | - | 2020-10-19 | 异议人(案外人) | 详情 |
序号 | 开庭日期 | 案由 | 身份 | 当事人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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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6-21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 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详情 |
2 | 2022-03-02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申请人 | 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详情 |
3 | 2022-02-22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 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详情 |
4 | 2021-12-03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 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陈玲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详情 |
5 | 2021-11-22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 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详情 |
序号 | 公告类型 | 公告法院 | 当事人 | 公告内容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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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粤0191民初1027号之一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91民初1027号之一
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房产庭,联系电话:83007099)特此公告 | 2020-12-24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粤0191民初9398号之一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91民初9398号之一
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坂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泽恩,第三人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在诉讼中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房产庭,联系电话:83007099)特此公告。 | 2020-12-18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叶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叶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叶波、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6民初15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1、解除对被告叶波、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59823.51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2、解除对被告叶波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9号之六4302房房产的查封。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2020-01-10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叶珈延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叶珈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叶珈延、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6民初153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1、解除对被告叶珈延、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74942.18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2、解除对被告叶珈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9号之六4301房房产的查封。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2020-01-10 |
5 | 执行文书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林卓锋、林凯熙、司徒令满、司徒瑞珍、卢颖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林卓锋、林凯熙、司徒令满、司徒瑞珍、卢颖: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穗仲案字第2380号裁决书,已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8)粤0105执1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单方为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207160260),(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产预登穗字第0120155495)的注销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2018-05-10 |
序号 | 案由 | 身份 | 判决结果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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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被申请人 | 2021-11-02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 2021-09-07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 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支持诉求] 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支持对方诉求] 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支持对方诉求] | 2021-07-20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 2021-04-25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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