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舜由被告林建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5150.9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1月7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共计1602.7元,自2017年1月8日起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5150.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r\n如果被告林建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n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建舜负担。
立案时间:2017-09-22案号:(2017)浙1022执2060号执行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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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礼与陕西林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闻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一、被告张闻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礼劳务费86620元;\n二、驳回原告张学礼的其他诉讼请求。\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983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3元,由被告张闻宇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n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10-29审理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11民初15491号
法院判决
林建舜立案时间:2016-09-23案号:(2016)浙1022执2187号执行法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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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舜一、由被告陈元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友清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催告后利息,催告后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n二、被告林建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建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元尧追偿。\n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160元,由被告陈元尧、林建舜共同负担。
立案时间:2016-01-05案号:(2016)浙1022执34号执行法院: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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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舜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贡新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处理结果: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贡新良银行存款人民币1367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n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决日期:2020-03-26审理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13执899号
法院判决
绍兴舜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贡新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处理结果:终结本院(2019)苏0413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n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n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决日期:2020-06-12审理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13执899号之一
法院判决
绍兴舜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贡新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被告贡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绍兴舜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3500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2月3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向原告绍兴舜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n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元,由被告贡新良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8元
判决日期:2019-10-24审理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413民初5896号
法院判决